旅游投诉须知
一、 投诉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二、 投诉范围 1、投诉者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投诉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投诉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投诉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投诉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三、 投诉期限 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四、 投诉方式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 海口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信托大厦六楼 办公电话:0898-66284889 传真:0898-66250303 海口旅游投诉电话:0898-66250780(24小时开通)